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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1.若為租約耕地有不自任耕作情形(如於耕地上建有建物、轉租他人、變更農地為池塘等),則出租人應先申請租約註銷登記,經函知承租人若有異議再由出租人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不能直接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
2.若為租約承租人有長達兩年未繳納租金(出租人須有催告及租約終止之書面通知等先行動作)或廢耕長達1年(出租人應有承租耕地廢耕之照片,建議提供至少每個月耕地現況照片),則出租人應先申請租約終止登記,經函知承租人若有異議再由出租人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不能直接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
3.若其他非前兩點所衍生之屬出、承租人間之爭議則可直接申請租佃爭議調解。
4.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調解得跨區辦理(復興區公所除外),爰出、承租人得填妥申請書及備齊相關文件至本市各公所申請辦理(復興區公所除外)。
5.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農經課:03-3882201分機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