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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 式」及「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112年3月27日
農糧資字第1121068955號函辦理。
二、旨案「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
式」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務分工部分:輔導單位除農會、公所及合作社外,增加
「有輔導產銷班之農業產業團體者」得列為輔導單位;
明定農糧署各區分署研提轄區推廣計畫(修正第2點第1
款、第3款)。
(二)補助基準部分:為鼓勵農民施用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
上)之雞糞加工肥料、禽畜糞堆肥及雜項有機質肥料等3項產品,每公斤除原有搬運費及工資2元外,疊加獎勵補
助肥料2元,合計每公斤4元。並修正大包裝肥料業者出
貨查核機制(修正第4點第1款)。
(三)明定應以「統一發票」作為購買肥料憑證(修正第5點第6
款)。
三、另關於「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修正重點如
下:
(一)為鼓勵農民施用以雞糞為主原料製成有機質肥料,品牌
推薦適用肥料品目,增列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
13)(修正第3點第1款)。
(二)為協助去化雞糞為有機質肥料,申請以雞糞為主原料
(50%以上)之雞糞加工肥料、禽畜糞堆肥及雜項有機質肥
料等3項品牌推薦者,業者應提供雞糞來源及數量,憑以
核算該產品年度可補助數量(增列第4點第3款)。
(三)為加強肥料品質管控,增列農糧署分署應不定期進行製
造廠(場)查驗態樣;另因應部分業者肥料品質屢次違反
規定,延長下網不推薦期間規定(修正第6點第2款、第3
款)。
(四)為管控推薦品牌肥料不當調價,增列納入補助之品牌推
薦肥料售價倘有調整,肥料業者應於參考售價調整實施
前15日,敘明理由函報農糧署備查(增列第7點第4款)。
四、旨案補助作業方式及品牌推薦作業規範已公告於農糧署全
球資訊網土壤肥料專區,請依相關規範辦理並協助公告週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