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流程:請填寫申請書檢附勘查紀錄表、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土地)、切結書、委託書(有委託代理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至本公所開立規費繳納單,繳費後掛號並排定日期現勘。
附註:
一、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申請人請填寫38條之1申請書及勘查紀錄表並檢附上開文件。
二、繼承案件請附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分管案件請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多數決分管證明(民法第820條)。
四、拍賣案件請附法院相關函文。
五、補正流程: 請申請人填具補正申請及勘查紀錄表後,臨櫃或郵寄予本公所。
六、郵寄案件請於申請書上附註email address,以利本公所將規費繳款單檔案電郵申請人列印繳納。
注意事項: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恢復作農業使用相關函文或依行政法相關規定負舉證責任,俟取得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本公所申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