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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申請文件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一、補助依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桃園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活動參與人數每次達50人以上為限。

四、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研習活動以補助「講師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由本公所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及成果效益等辦理審查,並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二)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各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向本公所申請本項補助。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補助限制:同一立案團體一年僅得申請2次,上、下半年各1次。

八、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請審查程序:

(一)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文檢附立案證書、申請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切結書等等文件送本公所申請。

※健走(行)活動須另檢附「路線圖」。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本公所將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