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共行政-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