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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上調解委員會,是否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意,願意調解?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惟由一造提出調解聲請後,調解委員會寄發開會通知予對造人時,對造人是否願意藉由調解程序解決糾紛出席調解,則由對造人自行決定,並無強制當事人到場調解之拘束力,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