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最高補助2萬元)申請表件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一、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桃園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三、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予核發補助。
五、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2萬元。
六、補助限制:同一立案團體一年僅得申請2次,上、下半年各1次。
七、申請補助審查作業:
(一)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文檢附申請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經費概算、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等文件,送本公所辦理。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由本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