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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113年5月20日農輔字第1130022791號令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聯絡人:游翠芬
  • 聯絡人電話:03-3882201轉503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養蜂產業因氣候變遷及突發性天然災害致主要蜜源作物(荔枝、龍眼)開花率不佳,造成蜂群缺糧受損,為減輕蜂農受災害 影響,應協助儘速重建恢復生產。復衡酌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 主要設施如網具及錨碇系統建置費用高,並考量近年物價調整情形,其災損復建負擔相對較高,為減輕大型定置網漁業經營者受災害影響, 協助儘速重建恢復生產,故參考大型定置網類主要設施運作特性與建 置復原需求,重新規劃大型定置網類之救助額度。另為促進林地多元 利用及提高林農整體收益,持續推動林下經濟政策,並配合林下經濟一百十二年陸續新增核准品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增訂上開農業 天然災害救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