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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聯絡人:陳信螢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5月7日府文演字第113010857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