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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流程:請填寫申請書檢附經營計畫書、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設施配置圖、設施建築圖(包括正面圖、背面圖、側面圖、面積計算式及構造說明)、委託書(有委託代理人)、土地使用同意書(有其他持分人或非申請人本人土地)、用水切結書、廢棄物切結書、審查簽辦單、土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切結書、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會勘紀錄表及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上開資料共一式三份攜至本公所開立規費繳納單,繳費後掛號並排定日期現勘。

附註: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請於下列期限內完成。
一、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一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
二、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恢復作農業使用相關函文或依行政法相關規定負舉證責任,俟取得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本公所申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