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4年獎助農業生產農機具(設備)補助計畫(表列小型農機)
一、獎助對象:【設籍大溪區】之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代耕業者及育苗中心業者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
二、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如核定預算額度用罄,即本年度受理完畢。
三、申請農機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書】。(可至本公所填寫)
-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本區【農會存摺】或【其他行庫、郵局存摺】影本(須扣手續費)。
- 【委託經營書】或 【土地租賃契約】或 【農保證明書】或【自有農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1個月內),若屬都計內農業區、保護區土地應另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3個月內)。
- 檢附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土地應為合法從事農作之本市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需達500平方公尺(含)以上,並告知農地之經營面積及情形。
- 附1張農機估價單(詳列機種、廠牌、型號、價錢)
四、驗收事宜:
- 新購尚未使用之【全新農機】。
- 新品農機一律載至大溪區公所進行查驗,申請人務必到場,查驗時間,由本公所另行電話通知,如無法配合,請勿申請。
- 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台為原則,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 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書】(應註明農機廠牌、機型、本機號碼、引擎號碼、燃料別、馬力數等項目)。
- 本計畫補助項目金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含)以上機型(含進口機型),除應具【出廠證明】外,應檢附【性能檢測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五、資格審查後,【公所電話通知申請人農機驗收時間】,請依通知時間辦理農機驗收等相關程序。
六、受理單位:本公所農經課 承辦人:陳文德 電話:03-3882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