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114年獎助農業生產農機具(設備)補助計畫(表列小型農機)。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桃園市114年獎助農業生產農機具(設備)補助計畫(表列小型農機) 

一、獎助對象:【設籍大溪區之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代耕業者及育苗中心業者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 

二、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如核定預算額度用罄,即本年度受理完畢。 

三、申請農機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可至本公所填寫)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3. 本區【農會存摺】或【其他行庫、郵局存摺】影本(須扣手續費)。
  4. 委託經營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或農保證明書】或【自有農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1個月內),若屬都計內農業區保護區土地應另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3個月內)。
  5. 檢附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土地應為合法從事農作之本市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需達500平方公尺(含)以上,並告知農地之經營面積及情形。
  6. 附1張農機估價單(詳列機種、廠牌、型號、價錢)

四、驗收事宜: 

  1. 新購尚未使用之【全新農機】。
  2. 新品農機一律載至大溪區公所進行查驗,申請人務必到場查驗時間,由本公所另行電話通知,如無法配合,請勿申請。
  3.  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台為原則,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4. 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出廠證明書】(應註明農機廠牌、機型、本機號碼、引擎號碼、燃料別、馬力數等項目)。
  5. 本計畫補助項目金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含)以上機型(含進口機型),除應具【出廠證明】外,應檢附【性能檢測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五、資格審查後,公所電話通知申請人農機驗收時間,請依通知時間辦理農機驗收等相關程序。 

 六、受理單位:本公所農經課  承辦人:陳文德   電話:03-3882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