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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 發布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申請必備文件:
一、 役男身分證及印章。
二、 家庭替代役申請文件、自父母親結婚起至今戶籍謄本、手抄本,包含所有異動資料、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等正本文件、其他佐證資料。
三、 因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的條件及準備文件會因各家庭狀況而有所差異,詳細請洽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