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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一案。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26日府民儀字第1110299740號函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