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統計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以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第十三點,訂定一百十四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實施計畫,以為本普查各項作業實施之準據。
二、普查標準時期:屬靜態資料者,以114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屬動態資料者,以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時期。
三、普查實施方法為全面普查,以派員實地判定面訪、留置填表及網路填報等多元管道,並採階段性普查資料蒐集方式辦理。
普查實施期間,分階段於115年4月10日至6月30日間辦理;其階段如下:
(一)自主網路填報階段:一百十五年四月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派員實地訪查階段: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四、普查區域範圍為各直轄市、縣(市)。
五、普查行業範圍,依最新行業統計分類,包括從事農作物栽培、畜牧、農事及畜牧服務、造林、伐木及採集、漁撈及水產養殖等之行業。
六、其他請詳閱附件。